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822执恢764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
诉讼代表人:李倩,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王志根,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和勤,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黄慧忠,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王志根,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程永仙,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常山县。
本院在执行(2019)浙0822执889号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照明有限公司、陈和勤、黄慧忠、王志根、程永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参与被执行人王志根执行款分配,受偿16202.07元,本案部分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