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822执恢76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住所地: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国税大楼)**。
负责人:邓素红,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塘底村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浙江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志根,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志根,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程永仙,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系王志根妻子。
本院在执行(2019)浙0822执788号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与浙江鑫茂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威诗朗照明有限公司、王志根、程永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参与被执行人王志根执行款的分配,受偿5808.8元,本案部分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