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丰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1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丰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558号鸿鸣摩尔购物中心1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与江苏丰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6元,减半收取计97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4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