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11民初1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丰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外环北路558号鸿鸣摩尔购物中心1幢7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长江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与江苏丰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山水环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86元,减半收取计97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4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