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富阳区新登镇马弓村村民委员会、富阳区新登镇马弓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1民初2689号
原告: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757272995,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二环北路12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市富阳区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富阳区新登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富阳区新登镇***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富阳区新登镇***村民委员会、富阳区新登镇***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预立案,于2019年4月26日转为正式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设工程款2583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被告富阳市新登镇丹山脚水库出险加固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及相应单位参与招投标;同年9月3日公开开标后,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中标后,原被告即行签订了富阳市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约原告开始施工任务并完成了所有施工任务。2013年5月28日,被告委托宁波市科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结算进行审计,审核结果结算造价为1591507元。2013年11月20日,富阳市水利水电工程监管中心主持相关单位对涉案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通过验收评定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同意将涉案工程移交给被告。按照规定被告应支付全部工程款,可被告至今仅支付了1333200元,余款258307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起诉,但被告富阳区新登镇***村民委员会、富阳区新登镇***经济合作社的主体并不存在,故原告将富阳区新登镇***村民委员会、富阳区新登镇***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告属诉讼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5元,予以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章申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