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11财保242号
申请人:傅飞飞,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全哈萨克自治县。
被申请人: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083148878P,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知心科技广场7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傅飞飞与被申请人大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0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