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恢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
被执行人: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知新科技广场7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吉剑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彭德翔
审判员 何思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