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853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方国全,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知新科技广场7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吉剑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方国全、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 泓 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库尔班·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