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民初8531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方国全,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知新科技广场7层西区。

法定代表人:吉剑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方国全、大吉园林工程宿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潘  泓  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库尔班·外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