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18南通恒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如皋维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318号
原告:***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世纪大道373号0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50279855L。
法定代表人:蔡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辉,如皋市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如皋维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天河桥村18,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CDDR3Y。
法定代表人:易欣。
原告***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维记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1月12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于2021年1月12日收到本院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审判员  李来忠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