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10578号
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2甲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34654046F。
法定代表人:赵思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凌川,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725505735C。
法定代表人:王春翔。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89元,减半收取9,24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暴敬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坤
书记员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