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双辉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7397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双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佳,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住山西省芮城县。
被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凌川,该公司经理。
原告鄂尔多斯市双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双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双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外已和解,现原告鄂尔多斯市双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双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双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亚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