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1005号之三
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82甲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346540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4056833R。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后,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72元,减半收取643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沈阳思航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