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环路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104民初2114号
申请人: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叔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环路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振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迟方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环路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环路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19C7046720200000008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环路公路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