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2民初6625号
原告: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冯志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叔红,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茂路桥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茂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叔红、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茂路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劳务费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约定,由被告制作“河北工程大学投标预算书”,原告支付35000元的劳务费用。双方约定后原告于2018年8月份先后打款给被告6000元、10000元、19000元,共计35000元,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原告支付费用后被告并未履行其职责制作投标预算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当时用邮箱发给原告预算部经理邮箱共四份投标预算,原告预算部经理确认已经收到。我不知道其名字,只知道姓梅。当时我去原告预算部当面进行核对,就预算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当我按其要求进行第四份投标书修改时,原告预算部要求我出十份预算。我怀疑原告是在进行违法投标,且我做的工作量也远超出原告支付的劳务费,我不能按原告的非法要求提供劳务,原告支付的35000元劳务费也不应退还。另外,按照预算行业收费标准,原告应支付给我的劳务费为9万元,我将另案追讨。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制作“河北工程大学投标预算书”,原告向被告支付35000元劳务费。2018年8月,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5000元。被告未按原告的要求向原告交付最终的预算书。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按原告要求完成投标预算书的制作,原告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的这种约定即为承揽合同关系的约定。现被告作为承揽人未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劳动报酬3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的劳动报酬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0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尹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