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6执保201号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
被申请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51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付给被申请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速**段地源热泵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513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