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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6执保201号 申请人:***。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 被申请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河北三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513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处应付给被申请人山东一建建设有限公司、***速**段地源热泵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规定,裁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5137号民事裁定书予以部分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