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榆执字第005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个体户。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6月30日作出(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至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由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饰工程款人民币352111.95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不超过***主张的30000元)。
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人员交通住宿费5400元,鉴定费30000,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费618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装饰集团有
限公司承担。
本院作出(2014)榆执字第00596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支行的账户分别为:(***)、(***)。依照《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支行的账户分别为:(***)、(***)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纪润梅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