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802执恢861号
申请执行人***等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人仲字(2020)第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共计6361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85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本案执行款6361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85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