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民初8182号
原告:**,。
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上郡南路塞上景苑6号楼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2105032F。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子洲县人民医院享有债权中的6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在子洲县人民医院享有债权中的6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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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王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