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455号
榆林市超元智能音视有限公司、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超元智能音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超元智能音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27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180元、执行费3380元。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在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中强制扣划本案执行款共计234280元,下剩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本院向申请人足额兑现了该案件执行款共计23428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执行费3380元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景文琦、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