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超元智能音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8HH5A。
法定代表人:刘俊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2105032F。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具体内容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2、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具体内容以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钟 改 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付 欣
书 记 员 高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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