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超元智能音视有限公司与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4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超元智能音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8HH5A。

法定代表人:刘俊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2105032F。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89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具体内容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

2、解除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具体内容以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钟 改 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付 欣

书 记 员 高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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