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959号
原告:***,女,198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飞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