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81民初2959号
原告:***,女,1989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飞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慧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