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2800号
申请执行人:***,又名王忠智,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塞上景苑6号楼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5215032F。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经理。
***诉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8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工程款522529.77元及利息(其中163313.25元从2018年2月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下剩359216.52元从2020年6月11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910元、保全费3520元、执行费771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榆林市榆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能找到其他可控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高消费。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名下暂无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成 熙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