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61号
原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驼耳巷乡乔岔村。
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企城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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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拓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