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61号

原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驼耳巷乡乔岔村。

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企城友谊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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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拓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