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802执保1150号
***、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818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对被申请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子洲县人民医院享有债权中的60万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于2020年11月11日实施了将被申请人榆林市华东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子洲县人民医院享有债权中的60万元予以冻结的保全行为,冻结期限为一年。该保全行为已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802执保115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3日结案。
承办人:钟改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