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183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许龙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开惠,女,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系该公司项目部主任。
被执行人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王晨,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邛崃市鸿丰钾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邛崃市道佐乡的资产,但相关资产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2608485元及其他相关权益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邛崃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黄 武
人民陪审员 韩 鹃
人民陪审员 曹 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寇元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