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2民初4579号之二
原告:大庆市航成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胜利村南一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天马村7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大庆市航成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亚核保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大庆市航成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航成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撤
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航成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市航成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