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2222民初4631号
原告:科右中旗浩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科右中旗白音忙哈路南(原前德门大街南)
法定代表人:牛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卫益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大巴沟村4组
法定代表人:马某,职务经理。
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科右中旗浩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所提供的被告辽宁恒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准确,经我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准确地址,故此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科右中旗浩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2元退还给原告科右中旗浩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丽 梅
审 判 员 齐苏美娅
审 判 员 米 法 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