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右中旗浩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科右中旗浩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5408号 原告: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右中旗浩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嬿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