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5408号
原告: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科右中旗浩达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裕发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嬿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