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2民终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东路53甲。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刚,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总监,住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楚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辽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原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8)辽128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易迅公司与被上诉人联通辽宁分公司签订的《调兵山市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易迅公司承包联通辽宁分公司的调兵山市视频监控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易迅公司按照联通辽宁分公司的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成果并交付,联通辽宁分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双方的法律关系应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能反应双方当事人的基础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双方合同14.2条约定“在甲方(联通辽宁分公司)收到调兵山市公安局相应款项后,甲方支付给乙方(易迅公司)对应比例项目款”,现合同约定的安装项目已经验收合格,且合同约定保修期也已经届满。故原审法院应进一步查实联通辽宁分公司是否怠于向业主主张权利,其未向业主提起诉讼主张项目价款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另外,案涉的项目竣工已逾5年之久,联通辽宁分公司以合同14.2条之约定拖延或拒绝给付全部承揽报酬是否公平合理,原审法院在重审一并仔细研究。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8)辽128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贾春红
审判员裴好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高彤
书记员蒋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