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3民初1809号之一
原告:福鞍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红卫街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55819334X6。
法定代表人:张轶妍。
被告: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东路53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15776144L。
法定代表人:陆俊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鞍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鞍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3元与保全费5000元,由于原告减少诉请数额,由本院退回案件受理费26978元,余下案件受理费25元与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余倍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孙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