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0957号
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9号10层1002号[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东路53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回族,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助理。
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因被告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故申请撤回对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