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内2224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牛占军,局长。
被执行人突泉县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宝祥,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突国土罚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8日以被执行人突泉县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于2016年8月中旬,擅自在突泉镇福胜村突泉220KV变电站东侧占用土地3686.96㎡进行扩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或申辩。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突国土罚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符合规划部分)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共2251.84㎡。2、拆除(不符合规划部分)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共1435.12㎡。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突泉县安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突国土罚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突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突国土罚字[2016]第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杨晓军
审判员 赵 越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