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民初5708号
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杰,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986242H,住所地**京市海淀区马甸**路**号**层**室。
法定代表人:邓冬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缐金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姜彬与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21日原告姜彬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姜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彬撤回与被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敦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侯甜
书记员陈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