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6872号
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1986242H,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10层11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缐金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彬,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21日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与被告姜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侯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