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21日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江南天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与被告陆海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