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2985号
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九街9号9号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96014698。
法定代表人:杨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广玲,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36号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917XX。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
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以已和对方达成和解,已无争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神州数码通用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