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执恢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B区15栋亿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5917XX。
法定代表人:林建华。
被执行人:**,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商贸物流园区五金家具市场4号楼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94YL4F。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福建海西龙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80万股权,2020年8月25日冻结**名下持有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3.94万股权;2021年11月25日冻结**名下持有铜陵影舍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0万股权。现因上述**持有福建海西龙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正在本院案号为(2021)闽0102执4583号一案中正在进行拍卖。待拍卖完成后,本案参与分配。申请人认为上述其他股权没有处置价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若本案符合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间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郑艺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智杰
书 记 员 马雨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