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102民初7873号

原告: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园****亿力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远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紫云,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瑶,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商贸物流园区五金家具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长乐区。

原告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亿力公司”)与被告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未来智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紫云、江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来智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未来智创公司向亿力公司退还货款700050元及利息(以76005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20年2月5日起计至2020年5月13日止,利息49656.6元;以7000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20年5月14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7日货款本息共计789376.1元);2.判令未来智创公司向亿力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3.判令未来智创公司向亿力公司开具43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4.判令**对未来智创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由未来智创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亿力公司需要采购一批口罩用于复工期间为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2020年1月31日,亿力公司与未来智创公司签订一份《亿力科技2020年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口罩采购合同》,向未来智创公司采购口罩,合同价格为803250元(其中KF94防疫用口罩28150个760050元、一次性口罩9600个43200元),合同约定未来智创公司应于收到全额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亿力公司提供专用发票,税率为13%,交货时间为未来智创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亿力公司于签订合同当日向未来智创公司支付货款803250元。因未来智创公司无法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提供KF94防疫用口罩,双方签订一份《物资采购合同变更协议》,原合同金额变更为43200元,未来智创公司应向亿力公司退还760050元。

经亿力公司多次催告,未来智创公司未按约定退还款项。2020年4月21日,亿力公司与未来智创公司、**(系未来智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未来智创公司分两期向亿力公司退还货款760025元,如未按约定退还货款的,未来智创公司应承担自2020年2月5日起货款产生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及亿力公司为解决争议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自愿对协议中未来智创公司的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期限为2年。《协议书》签订后未来智创公司仅于2020年5月14日向亿力公司退还货款6万元,尚有货款700050元未退还。

《协议书》约定的退款期限届满后,亿力公司又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律师函等方式进行催告,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退还剩余货款700050元,也未依约开具43200元的发票。亿力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未来智创公司、**未作答辩。

亿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未来智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等权利。对亿力公司提交的与原件核对无异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亿力公司所述属实。

另查明,亿力公司委托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付律师费50000元。诉讼过程中,亿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保险费1678.76元。

本院认为,亿力公司向未来智创公司购买口罩,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亿力公司支付货款后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供货数量及金额,未来智创公司应按约退还超出的货款。双方就退款事宜签订《协议书》,未来智创公司未按《协议书》约定按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亿力公司主张未来智创公司退还剩余货款7000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双方合同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该约定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根据《协议书》约定,未来智创公司未按约还款,应承担亿力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故亿力公司主张未来智创公司承担其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678.7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亿力科技2020年劳动保护安全防护口罩采购合同》,未来智创公司应在收到货款后开具发票。亿力公司主张未来智创公司开具已交货43200元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协议书》约定,**自愿为未来智创公司的退款及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亿力公司主张**对上述退款义务及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未来智创公司追偿。《协议书》未约定**对未来智创公司的其他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亿力公司关于**对未来智创公司开具发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未来智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货款700050元并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以760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计至2020年5月13日止;以7000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678.76元;

三、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具432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四、**对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3元,减半收取计6096.5元,由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62元,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34.5元;保全费4716.88元,由福建未来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士怡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鹤麟

附:

1.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