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2民催1号 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期观日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00432068358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