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102民催1号
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班舒,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00432068358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2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国网信通亿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翁云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婷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