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与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30民初5310号
原告:张某,身份号码×××。
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
被告:杨某,自然身份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常继竞
人民陪审员  陈宏伟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