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02民初7081号
原告:***,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君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内蒙古嘉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