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3民初2749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鼎恒电力公司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2元,减半收取1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牧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