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663号
原告:吕志强,男,1957年8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天成街6-2号1805室。
原告吕志强与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吕志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志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志强负担。
审判员 纪东辉
二0二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