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特22号
申请人: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46号(20)。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住通辽市。
被申请人:杨某,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张某2,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
申请人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电力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某、张某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合众电力公司于201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魏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