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30民初2594号 原告:***,男,1957年8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天成街****。 原告***与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曹轶三 二0二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