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3民初4093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经济开发区龙兴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牧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