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3民初4093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经济开发区龙兴世纪城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合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鼎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牧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