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冯中财、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27民终4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87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中财,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39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世纪购物中心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6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博乐市。身份证号×××,电话138XXXXXXXX。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9月1日,以”自愿撤诉”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4840.60元,减半收取2420.3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晖
审判员姜斌
代理审判员黄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布阿依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