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财保258号
申请人:**年,男,1967年4月20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申请人: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北京路世纪购物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许玉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年与被申请人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年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5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年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道朱力加尼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