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年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20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北京北路世纪购物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年,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振***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博乐市青得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青得里镇。 法定代表人:努尔夏提·沙布尔江,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人民政府干部。 原审被告:博乐市阳光欣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团结路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新疆精典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年、原审被告博乐市青得里镇人民政府、原审被告博乐市阳光欣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的(2021)新27民终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现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赵 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宋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