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与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1执421号
关于执行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0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17】第0165号仲裁裁决书依据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足额扣划了被执行人吉林省明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内的存款。
本院认为,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仲裁字【2017】第0165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